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2014号“Pampers 帮宝适奢宠黑金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金帮”文字元素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等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持续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黑金帮”品牌说明、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黑金”文字的释义、宣传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