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73430号“XIYUE SPA&FLTNESS 熙悦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YUE SPA&FLTNESS 熙悦会 86373430

阅读:84649 2026-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丰泽熙悦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73430号“XIYUE SPA&FLTNESS 熙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1493号商标、第26791…

  申请人:泉州丰泽熙悦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73430号“XIYUE SPA&FLTNESS 熙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1493号商标、第26791347号商标、第62486313号商标、第65748957号商标、第72188502号商标、第81057229号商标、第81779045号商标、第85409369号商标、第45775313号商标、第54580156号商标、第9304500号商标、第93045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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