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87231号“Galaxy Swi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1448号“中央电视台银河少年电视艺术团 GALAXY CHILDREN'S ART TROUP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52784号“GALAXY”商标已因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3722号“GALAXY”商标、第43662425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