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歌力纺GELIFANG及图 83739023

阅读:61010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火天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合地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火天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739023号“歌力纺GELIF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火天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合地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火天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739023号“歌力纺GELIF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歌力纺GELIF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内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9041号“歌力斯”、第4225127号“歌力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739023号“歌力纺GELIF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歌力纺GELIFANG及图 837390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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