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华歌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1126号“华歌尔 HUAG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4629号“华歌尔 HUAG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且其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经满一年。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32978号“华歌尔 HUAG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91597号“HUAG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且引证商标三被宣告无效已经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