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名羽王国
委托代理人:华代优服版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34087号“屁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作品角色名称及商标标志,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屁桃”系列商标均曾于2016 年核准注册,指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标样相同,本案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KOBITOS、丑比头、屁桃等商标在香港和日本的注册证明、屁桃在日本的著作权登记证、粉屁桃外观专利证书、申请人“屁桃”系列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申请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授权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人民网对申请人董事名畑俊孝的报道页扫描件、申请人屁桃联名的宣传报道页、屁桃抖音官方账号截屏、屁桃小红书官方账号截屏、屁桃主题展览的介绍和实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作品的角色名称,但是注册商标审查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