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5486号“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6188号“昊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4198号“RED WH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