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明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立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04349号“米香世家Mi Xiang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85871号“米香 wel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046155号“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634455号“猪小多ZHU XIAO DUO及图”商标、第47919913号“梦岩良田腊味 MENGYANLIANGTIANLAWEI及图”商标、第27208152号“土花灌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