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58124号“TRUE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UEPASS 86458124

阅读:38215 2026-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58124号“TRUE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TRUEPASS”并非英文中的固有搭配或表达,由申请人臆造、独创,整体没有具体的固定含义,并未仅直接描述商品的…

  申请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58124号“TRUE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TRUEPASS”并非英文中的固有搭配或表达,由申请人臆造、独创,整体没有具体的固定含义,并未仅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实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应有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旗下的重要商标,对申请人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翻译软件对“TRUE”“PASS”的翻译结果;含义并不常见的外文商标未被认定缺乏显著性的案例;在先裁决文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举例案例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TRUEPASS”组成,其中“TRUE”具有真正的、真实的等含义,“PASS”具有通过、走过等含义。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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