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甬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23115号“甬税无忧 YSW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和使用具有独特的创意和市场潜力,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申请人作为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和商标使用策略,旨在通过合法经营和商标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完全不认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成立时间、视频号、公众号宣传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