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江生医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94030号“TO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规格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TOOMINI”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第16586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0910344号商标、第16640926号商标、第16640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关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上述引证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故申请人的中止审理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字母“TOOMINI”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规格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应当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系延伸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