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铱维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9071号“造光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52622号、第87048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备显著性和可区分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平台系统截图、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