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52734号“南迦巴瓦雪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迦巴瓦雪山泉 87552734

阅读:113571 2026-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润泽顺纯净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2734号“南迦巴瓦雪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914号、第4853157号、第76965039号、第83578027A号…

  申请人:西藏润泽顺纯净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2734号“南迦巴瓦雪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914号、第4853157号、第76965039号、第8357802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和含义认知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代表产品形象特点的汉字元素以标准字体设计,将其当作企业的主打品牌之一,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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