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108373号“合力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力超市 88108373

阅读:67265 2026-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合力惠民民生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石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08373号“合力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6669号商标、第27444706号商标、第27445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申请人:贵州合力惠民民生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石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08373号“合力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6669号商标、第27444706号商标、第27445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2004年和2016年就分别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合力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申请在后,且均未同申请人的合力商标构成近似,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也应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并未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108373号“合力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力超市 881083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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