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南阳鸿立艾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80652号“贝壳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2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34635号、第25223665号、第86237286号、第81983511号、第37779109号、第30630998号、第32047881号、第25205401号、第54880563号、第37785105号、第17263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