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67005号“CHIL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ILLIAN 87167005

阅读:96004 2026-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俞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7005号“CHIL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83725号、第84696060号、第9855701号、第80009152号…

  申请人:俞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7005号“CHIL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83725号、第84696060号、第9855701号、第80009152号、第66163305号、国际注册第916188号、第44700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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