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TELIER ROMAN LIPSKI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8879号“ROMAN LIPS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显著性强,整体为人名,是申请人的公司商号。申请商标中“ROMAN”并非地名,已经在多种商品上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查询结果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ROMAN”可译为“罗马的”,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