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挚韩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98695号“NUD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7547号、第32990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4881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