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佰拂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阅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377号“猫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5673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佰拂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12月03日至2024年12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复审商标、“猫猫家纺”、“澳美诺”三个商标,均正常使用多年。申请人常年经销羊毛类床品,并通过实体经销渠道、电视购物渠道、线上渠道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品合格证;2、网站截图;3、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5673号决定书;4、营业执照副本;5、联系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2024年变更证明;7、2025年变更证明;8、“猫猫家纺”商标注册证;9、实体专柜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0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枕套;褥垫套;毛毯;绣花枕套;毛巾浴巾;褥子;鸭绒被”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床罩;被子;床单;枕套;褥垫套;毛毯;绣花枕套;毛巾浴巾;褥子;鸭绒被”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合格证、网站截图、实体专柜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决定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变更证明、“猫猫家纺”商标注册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床罩;被子;床单;枕套;褥垫套;毛毯;绣花枕套;毛巾浴巾;褥子;鸭绒被”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