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449774号“露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露觅 88449774

阅读:156985 2026-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开瑞泰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49774号“露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且明确的创意内涵,如商标说明所述,“露”取“露肤焕活、清透绽美”之意,象征着产品能让肌肤如晨露滋养般焕发光彩;“觅”含“寻觅臻颜、探索美肌”之韵,体现…

  申请人:开瑞泰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49774号“露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且明确的创意内涵,如商标说明所述,“露”取“露肤焕活、清透绽美”之意,象征着产品能让肌肤如晨露滋养般焕发光彩;“觅”含“寻觅臻颜、探索美肌”之韵,体现了品牌帮助消费者探寻适合自己的美丽方案的追求。整体构成一个富有诗意和美感的动宾结构短语,寓意清晰且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与美妆护肤产品的定位高度契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7182号“觅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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