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75428号“MUMU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0391号“MUMU STUDIO”商标、第31381363号“MUMU”商标、第17063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