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义乌市小米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对第43492707号“小米周XIAO MI 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2026年3月6日第1974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