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183756号“人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和 86183756

阅读:31266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熟市新人和智能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83756号“人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101008号“人禾景观”商标、第52205997号“人和”商标、第58584581号“人和”商标、第2…

  申请人:常熟市新人和智能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83756号“人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101008号“人禾景观”商标、第52205997号“人和”商标、第58584581号“人和”商标、第29973499号“天元 人和 TYS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其审查结论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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