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吉时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匠创想(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90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有多重寓意,暗含产品有助于相关公众恢复健康的理念,有正向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与宗教元素没有直接关联,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