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84539号“观音蛋GUAN YIN D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观音蛋GUAN YIN DAN及图 86884539

阅读:103223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厚八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4539号“观音蛋GUAN YIN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1334号“福丽莱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

  申请人:四川厚八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4539号“观音蛋GUAN YIN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1334号“福丽莱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已失效。2、申请商标并没有包含贬损含义,反而文字含义积极,也没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观音”是佛教中的菩萨之一,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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