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吾诺(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拾贝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59076号“北屿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0431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