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冠珍轩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6595号“冠珍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38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