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人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匹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6995号“人人保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18549号“人人车险”商标、第17290239号“人人保”商标、第62755471号“人人车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