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古德扬缝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久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23225号“FO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5061号“FUN KING”商标、第19130120号“FOSKING”商标、第17975647号“FONING”商标、第35078615号“FONGKING”商标、第23513701号“FAN KING及图”商标、第14903161号“福欣科技 FOXKING”商标、第32511300号“钫滢 FONYING”商标、第58782088号、第34795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