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天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97697号“百泽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8387号“百泽健康管理 BAIZE HEALTH MANAGEMENT”商标、第76476644号“百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商标经过在市场上进行了持续、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使用已产生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