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旌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87819号“LymphoT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207031号“LYMPHOTEC”商标、第84357665号“RTT-Trace”商标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证书及荣誉证书;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产品包装图等。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