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天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云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7685号“ROA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24938号“ROA”商标、第46021918号“R.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发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