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云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德优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0845号“云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4501号“云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26249号“云机宝 MOTOR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8777号“机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计算机编程;机械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材料测试;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