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涛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9697号“蝎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摄影,演出制作”这两个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98780号“蝎斗”商标、第26835943号“蠍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出制作;摄影”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演出制作;摄影”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