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溯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恒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6811号“极溯光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30082号“极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和网络报道、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商业管理辅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分析;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