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嘉西雅卡里安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4654号“卡斯菲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84710号“卡菲诺”商标、第27084581号“卡斯菲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