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1363号“LIQUAN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45648号、第52645795号、第596242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啤酒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