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客来香饭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08373号“皇 年真皇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48481号“皇 酒 年藏皇及图”商标均已转让至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44425号“媓酒及图”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已准予撤回,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