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校宝在线(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883390号“校宝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86183号“校宝”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