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塔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8263号“OR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放大器”商品经我局核准已删减。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7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协议摄像机”等部分商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地址变更,所有人与申请人已属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943号商标、第1526578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79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