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63670号“珠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珠江 63763670

阅读:44935 2025-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江国际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价值链知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3670号“珠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752335号、第16440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珠江国际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价值链知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3670号“珠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752335号、第16440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日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碧芙健康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以抽签方式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并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抽签。但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参加抽签。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珠江”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皮革黏合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珠江”文字构成相同,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参加抽签,应依法视为放弃在“引擎冷却剂用抗沸剂;防冻剂;工业用化学品;脱胶制剂(溶胶);电池充电用酸性水;制动液;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汽车车身修补用膏状填充物;制革用油;鞣料(鞣革剂);皮革黏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3763670号“珠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珠江 637636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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