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吉威龙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13650号“滇南树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24501号、第69424502号、第30437961号、第46863880号、第680432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滇南树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滇树叶”、引证商标三“滇南枝叶”、引证商标四“滇南青叶”、引证商标五“滇茗树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