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乐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2147号“本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594804号“序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条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