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树中医诊所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70287号“喜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25048号“喜树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已作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被我局受理,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