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7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3219299号图形商标、第6930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缝纫机;纺织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机器导轨;电动刀;发电机组;汽车油泵;过热机;捆扎机;电搅拌器;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