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世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01941号“香水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23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权利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因此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显著特征,在申请人的使用过程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送货单、转账记录、合同、发票、快递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香水河”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以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等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