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御香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3895号“御香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8863号“御香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12月27日第1965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