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5306号“I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8500号“ICKING”商标、第67043224号“I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在“集成电路块”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磁性识别卡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磁性识别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