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ROHE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4512号“Aqua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附件;照明、加热、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包括厨房用);包括上述供水和卫生装置配件,即恒温器和/或非接触式受控配件;控制阀;用于供水、热水供应、浴缸、淋浴、洗涤、漂洗、坐浴盆和盥洗室装置的配件,以及此类装置的进水和排水配件,包括数字和触摸控制的上述配件;调节水用截止阀”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721号商标、第60180679号商标、第67184630号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7889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类第28167830号商标、第646913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百度翻译等对引证商标对应的英文翻译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附件;照明、加热、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包括厨房用);包括上述供水和卫生装置配件,即恒温器和/或非接触式受控配件;控制阀;用于供水、热水供应、浴缸、淋浴、洗涤、漂洗、坐浴盆和盥洗室装置的配件,以及此类装置的进水和排水配件,包括数字和触摸控制的上述配件;调节水用截止阀”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卫生配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配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附件;照明、加热、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包括厨房用);包括上述供水和卫生装置配件,即恒温器和/或非接触式受控配件;控制阀;用于供水、热水供应、浴缸、淋浴、洗涤、漂洗、坐浴盆和盥洗室装置的配件,以及此类装置的进水和排水配件,包括数字和触摸控制的上述配件;调节水用截止阀”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配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