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晶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6766号“临双辉LINSHUA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2055号、第30706940号、第41240819号、第84122459号、第80425423号、第8328510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